第十五条: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,由外交部和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发布。 第十六条: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的行 政区域界线的测绘,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进行。
第十七条: 土地、建筑物、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 界址线测绘,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、 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