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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
为了保障测绘事业的顺利发展,促进测绘事业为国家 经济建设、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服务,制定本法。
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
动,必须遵守本法。
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。国务院
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,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 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,
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 有关部门,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,负责管理本部门的
测绘工作。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,并 按照国务院、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
绘工作。
第四条 测绘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。
第五条 国家鼓励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研究,采用先进技术和先
进设备,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。 对在测绘工作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,给予奖励。
第六条
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,不得妨碍和阻挠 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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